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三)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