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