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部门以及海关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