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