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