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允许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
(四)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的;
(五)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的;
(六)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或者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
(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
(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