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