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