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