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