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景区景点、医院窗口优先服务等措施予以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