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景区景点、医院窗口优先服务等措施予以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