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