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志愿者的年龄、身心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