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在本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