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有效提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烈军属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家庭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