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进行登记。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也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成员,接受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