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章程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七)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