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