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给予补偿。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