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建设村民住宅,确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原承包方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