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家庭成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重新与分户后的承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