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受让方取得权属证书的,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