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