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内,依地上种植作物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归农业种植者所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