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将发包土地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将经营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公示期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再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