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四条有效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