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三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污损、破损,承包方申请换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换发,并收回原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灭失、遗失,承包方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灭失、遗失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补发事项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