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二条有效承包期内,因土地承包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变更承包合同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