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活动和行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和地下,平面和立体)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内施划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