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或者增加停车位。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