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