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餐饮、经营摊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