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