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在源头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内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超标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