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在源头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内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超标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