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编制源头水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点源、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