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本条例第七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不得擅自采砂、采石、取土。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