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水库源头水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为兴利水位线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东起水库大坝,西至鲁村煤矿,南起南坦路、鲁沟路以内,北至泰薛路以北1000米);(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流域范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