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库源头水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兴利水位线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东起水库大坝,西至鲁村煤矿,南起南坦路、鲁沟路以内,北至泰薛路以北1000米);

(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流域范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