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