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