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以及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