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