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