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保护范围,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