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水源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地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