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