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二)强行冲卡的;

(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

拒不按照前款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