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在高速公路行驶摩托车或者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