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流动检测点、超限运输车辆监控检测装置,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荷,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

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流动检测点的设置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超限运输车辆监控检测装置应当符合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统一规划。

用于超限运输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