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