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九条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与预防犯罪相关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自我管控能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