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的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