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的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